长春工业大学本专科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2-07-12    浏览次数:

一、总则

为使我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招生工作由主管校长直接领导,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社会各界、考生及家长的监督。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招生工作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主管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招生工作中的重大原则问题,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集体决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并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和科学研究;做好人才需求和培养的预测工作;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制定招生事业计划、分省分专业生源计划,全面系统地宣传学校的办学思想、办学条件、学科特点、专业内涵等方面的建设和发展情况;组织和落实新生录取工作。

三、招生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我校的招生章程。同时以适当方式(校园网、招生报等)公布我校的招生章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规定的时间内,将招生章程中与考生填报志愿及录取直接相关的主要内容寄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招生章程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层次、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外语考试语种要求、录取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学费标准、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它须知等。

四、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在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结合我校专业设置、近年来毕业生就业情况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我校招生来源计划,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按时报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信息。

五、录取工作

根据教育部、各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我校的录取工作全部采用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的形式,通过网络审阅考生电子档案,完成录取工作,原则上不安排录取人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现场局域网录取。

录取批次:我校的录取批次分为提前批(艺术类),本科二批、民办本科批及高职(专科)批。

投档比例:根据我校生源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我校招生计划数的120%。

录取时间:按照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时间内录取。

录取程序:

1、在录取前,成立由主管校长、纪检书记、招生办主任等人员组成录取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校录取工作,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加强对校内录取场所和工作人员的管理,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做好登录用户和口令的保密工作,保证网络的安全,确保录取工作的安全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2、配备相应的计算机、打印机、传真等设备,确保录取工作的正常进行,同时应设有专人负责通讯联络,在录取工作尚未结束前,应有专人昼夜值班,确保信息的畅通。

3、录取前,学校通过网络及时了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具体录取时间,考生报考的第一志愿分布情况和考分等情况,同时核对我校计划,根据上述信息,确定我校的调档数量和比例,并传真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根据我校的投档比例进行投档。

4、录取人员根据各自的分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登陆录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服务器,下载考生电子档案。

5、录取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考生电子档案的审阅。确定预录、预退考生名单。在超过阅档时间后不得滞留考生电子档案。

6、对退档考生要注明退档原因并及时通过录取系统办理预退档手续,提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审核。如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无疑议,打印退档考生名单存档,同时传真给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

7、预录取数与招生计划数相符后,将预录取考生通过录取系统上载,提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审核确认。

8、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审核确认,同意录取结束后,下载新生名册。

9、录取工作人员根据录取结果打印入学通知书,将入学通知书、入学须知、收费明细等有关要求统一装入信封发往考生的通知书寄达地址。

六、工作纪律

录取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招生办制定的各项法规和规定,在招生中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规范操作、择优录取的原则”,自觉维护招生录取工作的严肃性。

录取工作人员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在招生录取工作中,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准当年有子女高考的教师、干部参加录取工作;

2、工作人员在录取期间不准进行非正当录取活动;

3、工作人员不准私自外出,与场外人员传递招生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其责任;

4、工作人员不准接受“请客”和各种礼品钱物;

5、录取期间,非工作人员不准进入远程录取微机室;

6、工作人员要服从领导,遵守纪律,团结协作,认真负责。

在招生录取的各个环节,如发生违纪、弄虚作假和营私舞弊,要认真追究责任,严肃地进行处理。

本细则的解释权在校招生办。

长春工业大学

二○○四年八月再修订

(一九九九年九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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