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业大学教学及管理工作规范(六)

发布日期:2012-07-12    浏览次数:

第七十九条 任课(评卷)教师应在考试后一周内(期末最后一天考试的课程,在考试后三天内)完成成绩评定、成绩登录、试卷分析及成绩单报送工作,考试成绩由院(系、部、中心)和校园网同时向学生本人公布。

每学期开学初,教务处组织对上一学期试卷及成绩的抽查,对抽查结果进行相应处理并通报全校。

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或在试卷核查时发现判卷有误,需核查、更正成绩者,须经学生和教师所在院(系、部、中心)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教务处批准后可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更正;并修正纸介档案、网上登录的成绩。

原始成绩档案由院(系、部、中心)教学秘书严格管理,不得遗失、涂改,除工作需要外不得随意查阅。

二十一、 教书育人

第八十条 教书育人是教师工作职责和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天职。教师必须以良好的教师风范为人师表,以扎实深厚的教学基本功培养学生,以正确崇高的世界观教育学生;做到既传授科学文化知识、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又影响、教会学生如何做人、树立正确人生观和世界观。

第八十一条 教书育人的基本内容和方式:

1、结合课堂教学,把专业教育与思想品德教育结合起来,寓德育于智育之中,把智育与德育有机地结合起来。

2、注意研究分析新时代大学生的思想、价值观特点,寓思想政治教育于各项智育活动之中。教师应积极正确引导、鼓励学生面向社会、面向实际,运用辩证法正确科学地研究、分析、认识社会发展的有关问题,树立正确的政治观、世界观,以积极的态度努力学习,为国家和社会贡献力量。

3、充分发挥教师的业务专长,积极举行各种专题讲座、开展“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活动,帮助和指导学生扩大知识视野,参加科技活动和专业实践,提高学生的专业素质,树立科学精神、敬业精神、奋斗精神、合作精神等。

4、关心学生的学习、成长,要注意了解任课班级学生的思想状况、学习状况,对学生在学习、生活和成长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应认真关注,给予积极帮助。

教师应在课外安排时间和学生接触,通过谈学习、谈工作、谈生活、谈理想等,沟通师生感情,取得学生信任,引导学生积极进取、不断进步。

第八十二条 教书育人的基本要求

1、教师应成为学生的榜样。处处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凡要求学生做到的,教师必须首先做到。在教学工作和接触学生过程中,应表现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严格的组织纪律性、正派的思想作风和高尚的道德情操。

2、教师要以高质量的教学活动赢得学生尊敬和信任。教师要刻苦钻研业务,认真备课,熟练讲授,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认真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教学质量,在教学过程中赢得学生尊敬和信任,更好地发挥教书育人的作用。

3、教师要严格要求学生。“严师出高徒”是教育的基本规律,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对学生中出现的不良现象,不能熟视无睹,漠不关心,不闻不问;要敢抓敢管,要从每件事、每个环节抓起,使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努力学习、追求真理、积极进取。

4、教师应该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教师应积极主动地接近学生、关心学生,帮助学生解决思想、学习和生活上的一些实际问题。通过接触、帮助、尊重爱护、平等相待加深师生感情,建立深厚的友谊,使教书育人活动开展得生动、深入和富有成效。

二十二、 其它工作

第八十三条 生产劳动与军事训练

学生应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自觉接受军事训练。

生产劳动主要包括工业劳动、农业劳动、公益劳动及各种专业工作等。

军事训练要通过组织学生学习基本军事理论知识、现代战争知识,进行基本的军事素质、技能训练等,使学生受到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组织纪律性、奋斗精神等的教育。

生产劳动和军事训练要列入人才培养计划中。

第八十四条 教学基本建设

主要包括: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学风建设、教学队伍建设、管理制度建设等。它们是保证教学质量的最重要的基础性建设,应以学校发展目标和总体规划为依据,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坚持下去。在每项建设中,要不断提出改革措施,创造稳定、良好的教学环境。

第八十五条 教学及教学管理研究

开展教学及教学管理研究,是教学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的一项工作任务,是综合性、应用性、业务性强的工作,要进行科学的组织和管理:

1、要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上级有关部门文件精神,按照学校教学改革和发展的目标、规划,紧密结合实际教学和管理工作,开展教育教学和管理研究、实践。

2、要做好长远和近期规划,制订切实可行的阶段实施计划。

3、有计划、有目的、有重点地组织教改立项研究和实践。

4、有计划地组织校内外的教学改革交流,促进整体研究水平的不断提高。

5、鼓励广大教师、教学管理干部和有关人员,结合本职工作开展教学及其管理研究。

第八十六条 教学奖惩

1、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学校将对在教学和管理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个人和集体定期予以表彰奖励。

2、有关校级优秀教学成果、教学单项奖评选和省里同步进行。学校另设的其它教学奖项按有关具体方案、文件评选。学校对各类教学成果将定期予以表彰奖励。

3、教学工作中出现问题的人员和教学质量差的教师要限期改进,逾期达不到要求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4、对违反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纪律和规定、造成教学事故者,将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予以适当行政处分。

第八十七条 教师选聘及有关管理

各学院(系、部、中心)和教研室、实验室要把水平高的教师、实验教学人员配备到教学第一线,以保证各类课程的教学质量。

要严格实行任课教师选聘制度。除外语、体育等课程外,助教一般不能担任主讲教师。主讲教师一经确定,要保持稳定,任课期间不得随意变动。

各学院(系、部、中心)要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对教师工作业绩和思想表现定期进行考核,考核情况装入教师业务档案。

学院(系、部、中心)要制定师资培训计划,不断提高教师的政治业务素质;教师培训工作要紧密结合教学、科研工作实际进行。要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参加专业和社会实践。

第八十八条 招生工作

学校招生办公室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执行国家及省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人才需求预测、编制各年招生计划、招生宣传、组织新生录取等工作。

招生工作中的重大原则问题,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集体决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

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社会各界、考生及家长的监督。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招生办制定的各项法规和纪律;在招生录取的各个环节,如发生违纪、弄虚作假和营私舞弊,要严格追究责任、严肃地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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