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业大学教学及管理工作规范(五)

发布日期:2012-07-12    浏览次数:

十九、毕业设计(论文)

第六十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高等教育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专业和基础理论知识、基本专业技能,基本具备独立或合作研究、分析、解决本专业理论性、实践性问题和处理本专业实际工作业务能力,树立正确的专业思想和工作作风,提高和强化学生综合能力、设计能力和创造能力,完成高级专门人才基本训练的重要综合教学训练环节。

第六十八条 毕业设计(论文)选题要按照专业培养目标、教学大纲要求,提倡结合专业生产、工作实际或教师的科研项目设计教学性、实际性等性质的题目;设计题目还应考虑师资、实习场所、资料和实验等条件,以保证学生能够顺利地进行工作。无论采用何种类型题目,都应使每个学生独立地完成一定的任务;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确定后,要组织学生及早选题,指导教师要按时到位开展教学活动。

第六十九条 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工作由专业教研室承担,教研室主任负责组织选题、分题,制定任务书和指导书,研究题目的具体要求和指导方法;组织定期检查、答辩和总结等工作。

第七十条 指导教师应按确定的题目进行准备工作,包括熟悉题目、准备资料、了解实习场所、分析学生情况、制订设计任务书等。年轻的指导教师自己应先进行预设计,教研室要加强指导和检查;指导新类型题目的教师也应进行预设计。指导教师要做好指导过程记录,经常了解学生的进展情况、遇到的实际问题;学生在校外单位完成毕业设计(论文)时,指导教师应与实习单位指导人员密切合作、按时保持联系,共同完成指导任务。指导教师要按照学校有

关要求及时、保证质量地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审阅和学生答辩的相应工作。

第七十一条 指导教师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要认真指导和严格要求,使学生做到:深入领会毕业设计(论文)指导书和任务书,明确设计(论文)的内容和要求,正确拟订设计(论文)进度计划,阅读与整理资料,复习有关的专业知识和基础理论知识,做好设计(论文)前的准备工作。在设计或写论文期间每个学生要翻译一篇本专业的外文资料,用外文写出毕业设计(论文)的摘要。设计或写论文时要独立思考,踏实勤奋;论文或说明书论述应条理清晰、科学严谨,设计图纸应符合技术规范、图面整洁美观。指导教师要加强对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完成过程、总结归纳、最后成稿等每个环节的科学思维、创新意识、创新能力的教学指导及训练。

二十、成绩考核

第七十二条 对各类理论和实践课程的成绩考核是检查教师教学情况及学生学习情况、检查教学工作、考核教学效果与质量的重要教学环节;是督促学生全面、系统复习、巩固所学基本理论、基本技能,检验其理解掌握程度和学以致用的能力,评定学生学习质量的必要手段。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凡本校在籍的学生都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并得到相应的评定成绩,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七十三条 考试分类与方式

考试分正考、重考、重修重考等类别;正考即每门课程的第一次考试;重考即正考不及格后的再考试,重考只有一次,且仅限在正考后下一学期的规定时间参加再考试;重修重考,即某门课程正考不及格后,按有关规定进行的再学习、再考试。

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笔试与口试结合等方式。除主干基础课采取闭卷笔试外,其他课程主讲教师可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以及教学要求确定考试方式。非闭卷考试的课程应在试题上注明。

第七十四条 考试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核学生对基本概念、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以及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考题应注重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导向和考核;在试题结构上应有基础题、综合题和提高题。各门课程应准备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份量相当的A、B两套试题,供考试使用;要建好试题库或试卷库,并做出标准(参考)答案及详细的评分标准。

第七十五条 做好试题保密工作。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变换试卷或试题内容,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十六条 应选择思想作风正派、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监考,监考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监考守则和考场纪律,对考场全面负责;监考人员应事先做好相关准备工作,认真检查考生遵守考试纪律情况,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持好考场秩序。任课教师不在任课班级监考。但考试开始后半小时内应到考场,对试题有误或印刷不清等加以说明。要加强对考场的巡视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第七十七条 严格考试纪律,树立良好的考风,对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舞弊的学生要严肃处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并在全校予以通报,处分材料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考试前,教师泄题、学生找教师透题,构成事实者,视为考前协同作弊,按违规违纪分别处理。

考试后,以各种手段要求教师提分、加分,构成事实者,视为学生考试后作弊,以作弊论处;如果教师同意学生的上述无理要求,并构成事实者,视为教师作弊,按教学事故论处。

第七十八条 考试课成绩采取百分制评定,60分为及格;考查课成绩采用五级分制评定,及格以上方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考试课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所占比例应小于等于30%;考查课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出勤、作业、实验测验等多种形式综合评定。 教师要严格掌握评分标准,公正、科学地评阅试卷,综合评定的总成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各门课程的学生成绩应呈正态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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