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工院教字[2002]2号)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新形势,保证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促进教学管理程序化、合理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现代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下负责教学管理的研究、管理、咨询、指导、评价、监督、检查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宗旨:加强学校在教学改革、教学建设和教学管理方面的统一规划和全面协调工作,为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培养优秀人才提供政策性建议和意见。
第四条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1、审议学校教学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重大教学改革的措施、以及教学管理部门提出的实施方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围绕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质量和办学特色等,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并组织有关实施工作。
3、研讨各类教学奖的评选标准和办法,按照学校教学工作的部署,组织对各类校级教学奖进行评审和各类省级(含省级)以上教学奖的推荐工作。
4、督促、检查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的执行及教学运行工作。
5、负责对学校各专业培养计划的制订和修订工作的审定。
6、负责学校专业设置、调整与改造工作。
7、负责学校的教学检查与教学评价工作,对学校的各项教学工作实行监督、检查、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
8、负责校级优秀课程、省级优秀课程及精品课程的考核与评审工作。
9、对学校教师申报教学研究项目的立项进行审核。
10、负责校教材建设规划制订及其选题审核和教材建设基金的使用。
11、对学校教师所申报的教学方面奖项、荣誉称号等进行评审、中期检查及验收工作。
12、讨论、审议教学方面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要定期开展工作,但每学期不少于四次。
第六条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三年。
第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吉林工学院
二○○二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