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大教字[2004]2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规范化管理,贯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第20号文件),保证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实验室是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的重要场所,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工作是反映学校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第三条实验室要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并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章实验室基本任务
第四条实验室根据学校的人才培养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完善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实验项目卡片等教学资料,维护好实验仪器设备,准备好实验材料,合理安排人员,保证完成各项实验教学任务。
第五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根据学校教学发展与改革的需要,不断吸收先进的教学理念,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比例,培养学生基本实验技能、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人才。
第六条开展科学实验工作。根据所承担的科研任务,开展各项科学实验、技术开发等研究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完善实验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高效率、高水平完成科学研究任务。
第七条积极推行实验室开放。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向校内和社会开放。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基础上,为教师和学生创造更好的科研和学习空间,提供更多的进入实验室的机会。同时,利用实验室学术、技术优势,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增强实验室活力。
第八条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的配备、管理、维护、改造等工作,使各项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保证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实验室工作规范,对实验室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管理。
第三章实验室体制
第十条实验室要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教务处负责统一协调管理,各教学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并结合本校实际拟定实施办法;
(二)检查督促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实验室的建设规划;
(四)制定和完善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组织开展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制定与实施,主管学校仪器设备、材料的供应与管理;
(六)主管实验室队伍建设。与人事部门共同做好实验室人员的定岗定编、岗位培训、工作考核等工作。
第十一条实验室建设要以加强公共基础与专业基础课的实验室建设、专业实验室按学科设置建设实验室为主导思想,尽量减少重复设置,提高实验室资源利用率。实验室管理原则上实行以校、院管理为主的二级管理体制,对于个别实验室,根据其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需要,可实行校、院、教研室三级管理。
第十二条实验室实行主管院长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负责实验室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和指导。
第四章实验室建设
第十四条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消,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学校实验室的设置,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要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实施。各实验室要根据本学科教学发展需求和科研方向,提出具体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实验室建设,要从专业设置、招生规模、人才培养基本需求、学科发展方向和科研等方面,综合统筹考虑。要依据科学规划、资源共享、提高效益的原则进行建设,避免出现“小而全”和重复建设。
第十七条对于大型的实验室建设项目,一般应实行项目管理制度。按照立项、论证、审批、实施、验收和效益考核等程序,进行建设与管理。
第五章实验室管理
第十八条实验室要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管理,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在贯彻执行国家及学校有关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各实验室要结合本实验室的教学、科研任务特点,制定自身管理所必需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实验室基本规章制度要上墙。除学校统一制定和要求的之外,各实验室还要根据本实验室所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特点,自行制定如仪器设备规范操作、环境与安全管理等基本规章制度,并统一上墙。
第十八条实验室要做好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实验室的温度、湿度、噪声、粉尘、毒性、超净、辐射等方面的各项指标,要符合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保证实验室人员的身体健康。
第十九条切实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人,定期检查用电、用水、防火、排风、防盗、防爆、防事故等安全措施的落实和执行情况,及时消除各项隐患。
第二十条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的管理,特别是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有毒药品、化学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物品的使用、管理与摆放,要符合技术安全规范。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要严格遵照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二条建立实验室评估制度,由学校统一组织开展对实验室的评估检查,同时各实验室要做好自检、自评工作。
第六章实验室队伍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应由学校正式聘任或任命。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人员的定岗、定编、职称评定、晋级、聘任、培训等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内容、特点和工作实绩,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要定期对实验人员的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评比,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教务处。
长春工业大学
二○○四年九月四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