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大教字[2004]34号)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是学校教学工作永恒的主题。为了加强教学管理,不断促进我校教学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一、教学及管理系统
第一条教学工作的组织领导
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有关教学及管理的指导思想、政策、规划、重大改革举措等。要建立教学工作会议和各级领导定期听课、学习、调研等制度,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
学校教学工作由校长全面负责,分管教学的校长主持经常工作,并通过职能部门的作用,统一管理教学工作、调动学校各种资源为教学服务,实现各项教学及管理目标。
学校教学工作要形成总体一致的目标系统,遵循学校建设总体目标,编制教学改革和发展的规划,确定学校各级教学管理目标。
第二条建立学校、学院(系、部、中心)教学工作委员会
该委员会由直接分管教学工作、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学和管理人员组成,研究、决定教学及管理工作中的具体和重大问题。
第三条教学及管理系统实行校、院、教研室(实验室)三级管理
要充分发挥教务处、学生处等部门在校级教学管理系统中的职能作用,明确各职能处及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协调好各种工作关系。
教务处是学校管理教学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科室结构,配备较强的管理干部队伍,明确各级岗位责任,保证教学工作稳定、高效运行,不断提高教学管理质量和水平。
在学院(系、部、中心)级教学及管理机构中,由院长(主任)全面负责教学管理及其研究工作,分管教学的院长(主任)主持日常工作。教研室(实验室)主任组织完成所承担的各项具体教学工作。教学秘书和教务员在教学院长(主任)的领导下,处理日常教学行政工作,并进行教学状态、质量信息等经常性调查了解工作。
二、培养计划及执行
第四条培养计划是实现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基本规格、教育工作目标与过程、教学改革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学校组织、安排、管理教学并对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价)的基本文件,也是高等学校总体改革的反映。
第五条培养计划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改革人才培养模式;优化课程体系;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加强现代化教育技术和手段的应用;改革实践教学环节,加强对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特别是创新能力的培养;充分体现整体优化;突出人才培养的特色;强化创新能力、创业意识和综合素质的培养。
第六条人才培养计划的构成
1、业务培养目标(规格)
2、业务培养要求
3、课内总学时和周学时(学分)
(1)课内总学时(学分)
课内总学时是理论课、实验课学时二者的总和,我校培养计划按理、工、经、管、教育类、文、法类和外语类三种大学科类别分别确定总学时。
(2)周学时
周学时为每周课内教学的总学时数。按照教学规律和教学改革要求,须科学合理地控制周学时。
4、课程结构及其学时、比例分配
5、实践教学环节安排及周数分配
以上各项具体要求按照我校每次修订本科人才培养计划的校发文件执行。
第七条人才培养计划的制订 制订培养计划的一般程序是:开展社会、经济、科技发展和高等教育改革的调查研究,论证和明确本专业的业务范围、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规格;学习、理解、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规定;教务处代表学校起草制订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意见及具体要求;各学院(系、
部、中心)组织培养计划的具体制订工作,经学院(系、部、中心)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审议后,报学校教务处进行管理协调,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主管校长签字后下发执行。
第八条人才培养计划的执行
人才培养计划一经确定,必须认真、严格执行,保持在一个教学周期内基本不变,以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和教学质量、教学秩序的稳定;以维护人才培养计划的法定性、严肃性和相对稳定性。
人才培养计划在执行中的修改、变动,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1、计划微调,由任课教师或教研室提出书面意见,教研室主任签字,经主管教学的院系领导签字,上报学校教务处审核,经主管教学的校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2、较大修改,基本程序同“1”,但须经本院(系、部、中心)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院(系、部、中心)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签字,上报学校教务处审核,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主管教学校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教学大纲
第九条教学大纲是以系统和连贯的形式,按章节、课题和条目叙述该学科主要内容的教学指导文件。它根据培养计划规定每个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技能,也规定了(教学内容)教学进度和教学方法的基本要求。每门课程都必须按照培养计划要求,根据总的培养目标和规格,制定教学大纲。
第十条教学大纲结构形式分为理论与实验两种结构,实验以外的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大纲按理论课大纲的结构形式编写。
1、理论课教学大纲的基本构成与形式
课程编号;课程名称;英文课名;学时数;学分规定数;先修课程;适用专业;课程介绍总论(包括:课程性质,开课目的与任务,课程教学重点、难点、手段、方法等有关说明);课程内容及其学时分配、教学要求;习题和习题课安排;实验安排;课程设计安排;教材及主要参考书;考核办法等。
2、实验课教学大纲的基本构成与形式
实验课程编号(注:按学校培养计划填写,非独立设课的填写理论课代码);课程名称(中、英文);学时数;学分规定数(注:独立设课的按培养计划填写学分,非独立设课的不用填写);实验课程性质(注:指独立设课或非独立设课);适用专业;先修或同修课程;制定实验教学大纲的依据;本实验课在培养实验能力中的地位和作用;应达到的实验能力标准;
实验内容;实验成绩考核办法;实验教材、参考资料、实验项目汇总表等。
第十一条教学大纲质量要求
1、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教学大纲要准确、系统地反映课程的基本内容,教学内容、要求、安排科学合理。
2、具有理论性和实践性。要注意理论密切联系实际,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创新能力等。
3、具有针对性和先进性。要注意面向学生、培养计划和目标,体现学校、学科专业特色;要反映本学科的科技新知识、新技术,要注意反映高等教育改革的新观念、新成果。
第十二条教研室要根据学校的有关文件具体编写教学大纲,报教学院长批准后,由教务处统一审编、印发。教师要按照学校统一印发的教学大纲中对应课程的要求组织教学,没有教学大纲不能上课。